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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情廢話


五:與第三者無性關係便無罪?


作者:愛情大師吳敏倫





今天要講的是有關愛情內第三者的問題。情人之間,常有曖昧的危機即是在雙方已定情之後,有一方還和一個第三者密切來往,引起情人之間的不和。自辯那方常用的一句話是:「我和她/他只是普通朋友/同事/業務……來往。在未識你前也是這樣和他們交往的了,你何必多疑? 難道你不信任我? 」說到反而像是投訴者有罪了!


更甚的是,有些玩弄曖昧的人,與那第三者來往得比與情人更甚,還振振有詞說: 「是的,我和她/他過從甚密,只因為我們很談得來而已,最多只能說是閨密或靈魂伴侶,從來沒有性關係,没做過對不起你的事,我發誓將來也不會有,你安心了嗎?」


這些辯解,你可以接受嗎?還是你認為是廢話? 首先,要明白社會上每種不同的人際關係都各有其不同的成文或不成文的規矩或契約,譬如法例規定父母有責任養育自己的孩子到成年,道德則規定子女要孝順父母,又譬如文化、人情要求,朋友應以禮相待……. 等等。那麼,一對男女從朋友轉型到情人,契約內有些甚麼新條款? 有談過嗎? 相信很多人都沒談過,因為覺得很煞風景。但若參考雙方文化背景,只要不太相異,都應該是差不多的,都是要相愛的人朝着結婚和組織家庭的方向走,因為這是大自然的安排,是物種繁榮之必需,所以,男女定情而不朝結婚和家庭方向走是違反自然、不正常及浪費資源,那即是說,一雙男女若定情,以結婚和家庭為目的已是普遍潛規則,若果沒有這目的,應明確地先此聲明才對。否則便是騙子,騙情? 騙色?。


如果與愛人已成了婚,這潛規則更已成了經過公證的明規則。那麼,根據這些潛或明規則,定情或婚後其中一方仍可以有異性知己嗎? 不一定不可以,要看你與「知己」的交往程度有否超越與情人或婚伴規則的界線,而這界線社會上一定不只是有無與「知己」發生性關係這麼簡單,因為性忠貞斷非婚姻與家庭的唯一責任。其他更重要的責任是長期的相親相愛,互相照顧,好能令雙方有最好的身心健康來生兒育女、組織家庭。作為優生優養的原動力。性忠貞固然有其關鍵作用,但這還大大未夠,因為生了之後還要育,需要一個有良好氣氛和安全的家庭,維持至少十多廿年,方可把孩子培育成人,所以,需要父母親的一生相愛,在各方面合作才做得到。


譬如,一個男人與其婚外「知己」即使真的沒有發生性關係,但若他天天離家去陪「知己」,不陪妻子兒女呢? 又或花大錢去養「知己」或逗她高興而不給家用呢? 這些種種不負責任的偏愛行為,豈是一句沒有性關係便可蓋過? 何況男女之間,性吸引畢竟是與生俱來的强大本能,一不小心便會行差踏錯,此所以任何文化都有設下男女交往界線,還依身份的不同而異,譬如父親在女兒幾歲之後便不宜與她同床,未成年或只是普通朋友的男女不宜單獨共處一室,不宜在同行時拖手、攬腰、搭背之類。


那麼,以「知己」而言,畢竟仍屬朋友類,有責任緊守朋友交往界線以免出意外,否則只會把雙方都拖進是非甚至性意外的險境之中,這樣互相陷害,還說甚麼「知己」? 或許有「知己」會說:「但如果這些險是我們在知情同意之下去冒的,那又有何不可?」錯!「知己」只是互相了解很深談得很合得來的朋友,如果還合作做任何其他實事,譬如投資、開公司,冒險、同居、性交、結婚…….等等,行為已超出相知談心的範圍,身份已變,已影響及一方的原有愛人甚至社會,譬如是三方面錢財的分配和登記等事情,已不是純粹「知己」這麼簡

單,怎能不管?


有些人辯無可辯,把「知己」升格,說成是靈魂伴侶,不是情侶或婚侶可替代的。他們說:「從情侶至婚侶,都只以性及傳宗接代為目的,沒有靈魂生活,所以人人至少也需要多一個閨密或靈魂伴侶,但靈魂伴侶是超時空的,所謂心有靈犀,那又何必「閨」、何必「密」、也何必「知」、何必「己」、何必「談心」……? 神交嘛!應該任何邊界或距離都不能分開你們,怎麼你們的「靈魂」就這麼窩囊?不要自欺人了。


至於說「一對情人從情侶至婚侶只以性及傳宗接代為目的,沒有靈魂生活」,更是無稽之談。以荒淫或交易為本的性生活,或許可以說它是沒有靈魂的生活,但本於相愛或以傳宗接代為目的的性,怎能說沒有靈魂? 愛人之間有所謂默契、靈犀或心靈相通,是愛情內的必有成份,便是所說的心靈生活。而傳宗接代不是生了孩子便算完成的,還要後續近數十年的培育才有結果,不但在身體,更要在心靈上的培育,而後者便需要父母與孩子有長期良好的心靈溝通,大家都只有忙不過來,怎能說沒有靈魂生活? 還提議人在家庭以外去找無性生活的「知己」來填補心靈空虛,真是不知所謂。


總之,在愛情婚姻之內,以為與第三者沒有性關係便問心無愧,若非頭腦簡單便是想用廢話騙人、欺負人。愛情承諾內所涉及的東西很多,不只是性忠貞。交第三者所造成的其他愛情違諾,可以比性不忠更嚴重,還是把真正的關係問題盡早拿出來冷靜討論解決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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